博发改〔2024〕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县停车场发展需求,提高停车场所资源配置效率,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及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焦发改价格〔2017〕225号)文件精神,现就博爱县政府定价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此文件收费标准适用于博爱县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库、泊位)。
二、收费标准
(一)停车时长20分钟内(含20分钟)免费。
(二)摩托车2元/辆·次,小型汽车4元/辆·次,中型汽车6元/辆·次,大型汽车8元/辆·次。超过 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重新计费不再享受20分钟内免费。按月、年为计费频次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
其他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已制定过收费标准的,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四)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半收取。
三、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按照《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收费公示牌),标明收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和投诉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若遇上级新的停车场收费政策调整,按新的收费政策执行。
2024年2月4日